尾款人的后悔药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个新梗-“尾款人” 刚刚过去的“双11”购物狂欢节中,预售模式成为“新宠”。所谓的预售模式,即消费者在双十一前下单并支付“定金”给商家,在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同时,“尾款人”也取代往年的“吃土”、“剁手”,成为一个新的网络梗。 虽然“双11”购物狂欢节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买买买”的快感,但是冲动消费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在今年11月11号当天,新浪微博#退款#、#不能退款#的话题阅读量合计就接近5亿次。那么,对于冲动消费的预售订单,消费者是否可以全额退款呢? “尾款人”想退货?你定金没了 以淘宝为例,淘宝网所公开的《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定金规则”这样描述:“支付定金后,因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或买家申请退款且根据《天猫规则》、《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判定非卖家责任的,定金均不退还”。 实际上,该规则说了这样一件事,即若对预售订单无理由退款,则定金不予退还。那么该规则违反法律了吗?乍一看不但没有违反法律,反而“有法可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若发起非商家原因的退款,属于违约行为,卖家可适用定金条款,扣除定金。 那么,对于消费者在冲动消费下产生的预售订单,一旦发生非卖家原因的退货,真的要扣除定金吗? “尾款人”的后悔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但是,消费者还是有后悔药可以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网络购物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需要全额退还消费者的款项,当然也包含“定金”部分。 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是存在一定冲突的。对于网络购物中“定金”款项是否能退还,实际上是“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款”与“定金罚则”之间的适用和选择。 在笔者看来,网络购物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也是商家的法定义务,消费者若发起预售订单退款,在预售活动期间支付的“定金”也应当退回。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因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发生了违约,而“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款”并非是违约行为,故“定金罚则”在网络购物中不应当适用,平台规则所约定的“预售订单无理由退款,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则无法可循。 其次,平台约定的“预售订单无理由退款,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则,实际上属于以格式条款变相的通过交付定金的方式对买家的无理由退款权利进行设限,明显加重了对消费者的责任。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预售订单无理由退款,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则都是无效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既是堡垒也是囚笼 在对网购预售商品是否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探讨中,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并表示“对电商企业课以严苛的责任既不利于消费者养成理性、谨慎的消费习惯与消费文化,造成过多的非理性消费,也不利于电商企业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此笔者表示不敢苟同,这无疑是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比喻成消费者服下的一剂春药。 诚然,立法和司法环节应当体现鼓励电商企业在商业模式方面不断创新、从而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理念,但首先是应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望过去,从双十一购物节到双十二购物节、购物节、从蚂蚁花呗到京东白条,本质上是各大垄断电商在一次次的刺激消费者进行非理性消费。在资本的逐利本性下,想要消费者养成理性的消费习惯,就别想期望于电商的自我良心发现,今年“尾款人”一词的流行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以后各大平台在促销时都仅以“定金”方式进行,那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有选择不当“尾款人”的权利吗? 所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既是堡垒,也是囚笼。只不过禁锢的各大垄断电商,而保护的是消费者,最终也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还敢扣我定金?那咱工商局见 当然,笔者的观点仅代表学术意见,是没有司法权威的。那么若商家仍然执意要扣除消费者的定金,有什么维权手段呢?去报警?民事纠纷可不管你。去起诉?定金一般就几十块钱,起诉的成本太高(想出名的除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最好的方式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就笔者经验来看,一般数个工作日内问题就能够得到解决。 步骤一:确定线上商家所对应的公司名称,可以在商家信息页面中查找; 步骤二: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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