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直播带货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白癜风的发病肤色差异 http://www.zgbdf.net/baidianfengbaojian/richangbaojian/m/1166.html 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使得网购、直播带货等形式成为年轻人日常生活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而纵观网购、直播带货等类型的“互联网消费模式”中,整个交易在完成过程中存在购物平台(直播平台)、商家(供货商)、在线客服(卖货主播)以及消费者(直播观众)等主体。每一个主体在消费中都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此也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中,这些主体行为都必要的规制。 (一)《电子商务法》中主体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四种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涉及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表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型主体,目的是赋予平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要件是一个整体、综合的要件,并不是符合其中一项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概括来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主体要件是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 2.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3.自建网站经营者: 即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此类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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