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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回放

”年“双十一”,邓女士在某某网上商城看到了某品牌的专卖卖家正在售出一款该品牌的女包,这款女包的市场价格是七百多块,而邓女士最终以六百元的价格拍得此包。三天之后,邓女士收到了快递公司送来的包,在签字验货的时候却发现收到的包和网上展示的照片相差很大,做工也相当粗糙,于是邓女士马上和卖家取得了联系,并且通知支付平台取消交易。但是没有想到的是,邓女士在第二天接到了卖家不肯退货的消息,紧接着支付平台也表示,他们已经支付了全款给卖家。为此邓女士感到十分气愤,明明已经通知取消交易,为什么交易平台还将货款转到了卖家的账户当中呢?对此支付平台解释说,他们已经看到了邓女士的确认信息。无奈之下,邓女士就向网上商城投诉,商城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将在调查后将结果告知邓女士。一周之后,商城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要求卖家退货,但具体事宜需要邓女士和卖家沟通,邓女士联系卖家之后,卖家表示可以退货,但邮递费需要自行担负,而且需要货物邮寄退回后才能退款。邓女士认为,如果将包寄回卖家,她就失去了手上的证据,所以拒绝了卖家的要求,并且再次向网上商城投诉,然而商城一再表明,他们已经起到了约束和警告的作用,其他问题只能邓女士和卖家自己联系。无奈之下,邓女士再次和卖家联系,却发现卖家失踪了,邓女士认为,由于网上商城及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及可靠性都不完善,所以导致她至今无法解决此事,于是就将网上商城起诉到了法院。“

提问与律师分析

案例提问1:邓女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是否可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维权?

律师分析:

首先,邓女士在网上商城下单购买了某品牌专卖的女包,她按照商家要求支付了六百元钱,那么邓女士与商家之间就成功的签订了电子买卖合同,商家就应该按照描述的女包的品牌质量给邓女士发货,但是邓女士收到货后却发现收到的包和网上照片严重不符。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商家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所以邓女士的合法权益是明显受到了侵犯的。其次,从本案的案例描述中可以看到,邓女士购买的女包是用于个人消费,邓女士是作为消费者,某某品牌专卖店作为一个卖家出售该商品,因此我们认为某品牌专卖即为经营者,邓女士和卖家的身份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邓女士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案例提问2:邓女士在已经通知支付平台取消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平台为什么还能将全款转至卖家账户?支付平台是否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分析:

网购时支付的流程是买家先确认下单支付货款,货款将转交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支付平台才将货款转至卖家账户。当我们收到的货物存在问题而选择退货时,在卖家收到退回的货物后,支付平台才会将货款原路退回给买家。案件中,在邓女士已经要求取消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平台不应该把货款转至卖家账户。支付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存在着风险,而风险责任应由支付平台承担。网上商城作为一种网络的中间服务商,应当履行作为中介服务商的义务,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控制。本案例中,邓女士和卖家失去了联系,是由于网上商城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完善导致了事情得不到解决,网上商城没有完全履行义务,需要对卖家的失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网购应掌握的技巧和可以应用的法律武器。对于网店随意公布促销价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此前发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约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必须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的方式公示促销的相关信息,如果促销活动没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特定的规则,消费者是可以进行投诉的,或者网店表示的“预付定金不退”、“此类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待遇等严重显失公平,或者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根据规定是可以投诉甚至上诉的。1、网购无疑是现在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消费形态,但由于网购的地理局限性,其中好多环节都可能成为消费者容易踏空的陷阱。在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其中就有关于网络购物的条款。作为消费者,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伤害,首先,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面对超低价商品,要科学理性消费,并且要仔细了解所购商品是否有“七天无条件退换服务”。再有,要使用安全的支付平台,不要随意的透露个人信息。最后,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警惕,收到快递先查验再确认收货,更要有证据保存意识,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录音公证,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在这起网购纠纷中,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我们消费者朋友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网购前查看店铺的浏览量、交易量和好评度等有效信息,要与商家确认售后流程,网购过程中要保存证据,如聊天信息和转账信息等,而在网购之后,如发现商品出现问题,要及时依法维权。如果出现网购纠纷,首先应找到商家退货或进行售后,如与商家无法协商,可要求交易平台进行查处,甚至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最后可向法院提起起诉,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网购的相关条例进行维权,网购对自己产生人身伤害时,可用《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

如何维权:

为了几百块打官司值得吗?答案肯定是值得的,我们必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提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络交易平台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在明知或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是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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