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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就《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近几年,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带给了广大消费者更多的便利和实惠,网络消费环境在持续向好。同时,网络消费环境与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由于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没有“一对一”确认;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因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而拒绝无理由退货,甚至要求包装必须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发生等等。对此,社会各界要求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4号)明确提出由工商总局负责研究制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回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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