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都市时报」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常态,网购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套路,让我们防不胜防。双十一是网购优惠福利最大的时刻,每年花样百出的商家和数不清的特价商品变着法地掏空你的钱包,不少人花大量的时间研究如何“薅羊毛”,但下了单,付了定金后,你才发现商品明降暗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活动背后套路满满。

双十一活动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盘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员额法官陈娜与谢劲梅为你支招避“坑”,安心购物。

问题①

消费者一时冲动付了定金,如后悔定金还可以退回吗?

目前,双十一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一波又一波福利让不少消费者上头,一时冲动就付了定金,但冷静下来细想又后悔不想要,想退款却发现定金无法退还。

昆明学院的在校生小杨,在双十一期间购买了一些护肤品,10月25日支付了30元定金,却在11月1日凌晨付尾款时发现,预售价比付尾款时的价格还贵20元。小杨觉得不太划算,不想再买,但因商家设置了“不退定金”的条款,无奈只能付尾款之后再退款。之后,小杨选择退款,又发现退款在11月1号早上8点才开始。当天9点她选择退款时,商品已经发货,之后咨询客服,客服表示可以通知快递拦截,如果拦截成功退回商品,才可能退款成功,退款非常困难。

无独有偶,李女士有在网上挑选了一件心仪大衣,平时的价格为元,店铺预订定金满减活动加上双十一“满减30”活动,预售到手价是元,比平时少了79元,于是李女士10月20日在支付了30元定金。但11月1日上午付尾款时发现,预售价格和前两个小时购买售价都是元,定金是个摆设。

释法

遇到这类情况应该怎么办呢?盘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员额法官谢劲梅表示,首先要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一般情况下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就定金而言,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支付定金后后悔,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

提醒

谢劲梅法官表示,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同时,要注意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

问题②

付款时发现商品明降暗涨,消费者可以索赔吗?

很多消费者在双十一期间熬夜、凑单,大都是被低价、特价所吸引,但有的却是明降暗涨的陷阱。在10月初王女士就选好了衣服,准备在双十一降价的时候买,但是就在10月20日价格突然上涨了50元,由元涨到元。这让王女士很苦恼,双十一价格不应该下降吗?怎么会突然上涨了呢?询问客服后,客服表示,店铺拿货成本上涨,后续衣服还会继续涨价,但在“双十一”有降价活动。但王女士发现,虽然降价了,但只降了几毛钱,满满都是套路。

谢劲梅法官介绍,商家虚构原价、暗中提价的行为已涉嫌价格欺诈,卖家构成欺诈的,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醒

谢劲梅法官提醒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并索赔。

问题③

如果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不慎损害或丢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前不久,张先生花万元在专卖网店网购了2个智能马桶。两天后,他收到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名。张先生签收前,商家强调应在收货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直到签收后第十天,张先生才开箱,发现马桶破损,之后,他要求商家赔偿。但商家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认为已经过了验货时间,不应承担赔偿。

释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员额法官陈娜介绍,张某在商家提醒签收前开箱验货的情况下,应及时查验货物。张某签收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从商家转移至张某。张某在签收时未及时查验货物,在签收后要求商家赔偿货物毁损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提醒

陈娜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通过快递方式运货,消费者在签收快递前务必注意查验货物,对瑕疵货物及时提出异议或拒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问题④

如遇付款后卖家失联,也不发货,该怎么办?

根据往年经验,双十一产品“超卖”、发货迟缓、不发货现象是双十一后的投诉热点。如购买到实惠的商品,商家却以商品缺货为由要求退款;更有商家以物流原因推迟发货,甚至不发货。

张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情况。双十一预热活动时,她选购了一条裙子,商家介绍是预售款,30天以后才能发货。“因为之前在他们家买过预售款,出于信任付了款。”张女士说,在付款后,苦苦等了30天也没有发货,之后多次联系商家退款,商家回复4—5天能发货,但也没收到发货消息,之后张女士就再也联系不上商家。

提醒

对此,陈娜法官提醒消费者,对于商家虚假促销、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迟迟不发货的,消费者可按照平台对于卖家发货期限规则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对于商家不予理睬的,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维权;如遇到订单未发货的情况,应该核对订单情况,联系卖家,如果在催促后还未发货,则可以考虑取消订单,及时申请退款或者官方仲裁;如消费者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问题⑤

特价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卖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一般情况下,商品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限,但也不包括所有商品。11月初,蔡女士网购了一组头饰,头饰款式各异,可以根据喜欢的款式,联系客服备注,她便选购了喜欢的款式,并留言备注,而收到的头饰没有一个符合备注。之后,她向客服表示最后收到的货不是自己备注好的货,是随机发货的商品,客服则表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也不进行售后处理。

蔡女士感慨:“之前遇到过很多不同的情况,收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图片和实物严重不符,联系客服等了许久没有回应,甚至出现商品下架、店面消失等情况,网购虽然便利,也充满了套路。”

释法

陈娜法官介绍,折扣和特价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是正常现象,然而,一些商家利用许多不了解真相或维权意识薄弱的消费者制定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商家在购买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则可以视为格式条款,但有一个重要前提,即折扣和特价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所以不管是不是特价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都可以退货。

提醒

为此,陈娜法官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拨打请求消协调解或向工商部门投诉;三是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以上方法都行不通时,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董建楠实习生许郸丹

编辑: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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