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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风险,下单需谨慎”。南康一名女子就在网购时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风险,标注“正品保障”的iphone11手机却并非正品。日前,南康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存在欺诈行为的买卖合同案件,依法判决某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

今年2月24日,高女士在某销售公司网络平台上购买全新iphone11手机。取货后,却发现该手机外包装无覆膜,可直接开启外包装,手机订单为白色,外包装为绿色,且外包装盒及手机背面无序列码。经查询,该手机并非正品iphone11手机。发现这些问题之后,高女士及时与某销售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高女士便将某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高女士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手机,但某销售公司销售的手机与商品描述不符,外观、序列号及保障状态均不符合全新正品手机的产品状态。某销售公司在该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则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按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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