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正常签收不是商家和平台的免责理
周女士在成都盼盼门业有限公司天猫“盼盼上品”旗舰店花费元购买了一款防盗门,9月5日正常签收后,在9月19日上门安装时发现防盗门的门框、门扇都有不同程度的磕碰和变形。商家以已经正常签收为由,拒绝给周女士退货。10月22日,成都盼盼门业售后服务人员表示,周女士收货时作的“正常签收”,淘宝平台已经认定责任不在商家,拒绝了她的退货要求。商家表示可以赔偿元,但要求周女士撤销投诉。周女士拒绝后,商家将赔偿金降至元。周女士表示,现在她接受了淘宝的一个方案,商家补偿块,剩下的块钱帮她争取由平台方补偿。 由于时间原因,周女士已经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元的防盗门有瑕疵,商家不退货,补偿元作为消费者的修理费,只要消费者认可,这就不是问题。但消费者之所以继续投诉,就在于这元可能不够修理费和消费者为修门付出的其他成本。商家本来是应该提高补偿金,以实现与修理成本的平衡,反而因消费者拒绝撤销投诉而将赔偿金降至元。这不是心平气和做买卖,反而是羞恼成怒进一步损害消费者权益。 商家的理由是周女士收货时已经“正常签收”。根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商家可以不退货。但是,现在大部分快递公司并不快递上门,消费者无法当面拆包装“正常签收”,也就发现不了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即使是消费者“正常签收”了,但也要考虑到,消费者对于大件商品,一般不会立刻拆包装仔细检查后再签收,或者是自己当时没有条件,或者是快递员等不及。这都是现实情况,为此,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近年来,消费者网购大件商品遭遇“退货难”似乎成了顽症。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依法,也要共情。商家和平台必须考虑到消费者“正常签收”的现实困境,要求快递公司必须实现送货上门,等待消费者验收完毕后再“正常签收”。或者给消费者延长签收期,收到商品的第二天再给商家反馈信息。 当然,这仅靠平台和商家的自觉还不够,更需要监管部门督促商家和平台严格执行“签收商品不等于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的规定。同时,消协或检察机关也不妨针对一些典型案例提起公益诉讼,用法院案例指导平台、商家和消费者。 据媒体报道,相比往年繁复的玩法,年的双十一营销手段似乎也简化许多,以直接满减和发放满减优惠券为主,并延长价保时间;一些快递企业也提出强化保障上门服务并完善末端服务体系;上海还制定发布了《“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指导书》,给电子商务企业提出八方面要求。同时,制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办法,自10月23日起施行。这都说明,从市场到政府,都在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行业下一个竞争点。还在玩套路的商家和平台,必须好好反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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