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购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被收集倒卖的现象突出,侵害着消费者权益。网购存过程中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消费者如何防范也成为了社会广泛   近几年,企业过度采集用户信息的热点事件频发,引起民众和法律界相关人士的   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指出,主要有三种原因:即拥有个人信息资料的商业机构被外部窃取或内部泄露;技术漏洞所致,造成用户大量隐私内容曝光;用户个人由于信息保管不当,被不法分子获得等。例如,有人网上订票后收到“机票退改签”的诈骗短信,有人在电商平台购物后收到自称卖家的电话,称订单异常,要求提供银行账号或登录指定链接等。

(三)个人信息买卖滋生电信诈骗

目前,个人信息买卖已形成地下产业链,从采集到售卖和利用,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危害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

在两高年5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也易滋生诈骗等犯罪行为。

二、对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的一些小建议?

1、谨防钓鱼网站,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不要轻易输入动态验证码或转告他人;

2、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不要轻易将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提供给他人;

3、尽量不要在社交媒体群聊中透露个人信息;

4、不要随意点击短信中、网页里的链接或浮动弹窗。

5、使用手机APP时不要轻易同意获取个人信息权限的要求,尽量避免在不熟悉的手机APP上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一旦个人信息遭到侵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

三、法条链接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是多层次的。

1、在宪法层面的保护,宪法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2、在民法层面的保护,这方面主要有两部法律,一部是《民法总则》,另一部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在刑事立法方面,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比如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有可能会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攻击他人的电子邮件系统也有可能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罪。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增加了一些有关网络购物的条款,理顺了网购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完善健全了网络市场安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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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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