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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有过在各种电商平台网购消费的经历,而因为商家的不规范操作会让一段购物经历变得不愉快。一般地,我们在购物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产品质量、货不对板、退货难等问题。

基于在日常网上购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了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期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七天无理由的退货制度是怎么适用的

虽然法律给予消费者权益较大的保障,但还是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按照《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除了《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商品(包括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其他产品只要商家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家必须信守承诺。而且由于有些商品可能必须需要拆封才能查验,在保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商家也不能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

网购商品签收不等于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你网购了一件商品,收到货后,你发现商品并没有那么好,甚至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于是你向商家提出了退货申请,但却遭到商家拒绝,理由是你已经使用了,而且在商品详情页他有注明签收后视为质量合格,还有概不退换的字样,而你却认为现在商品并不影响二次销售,并且在不打开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如何知道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呢?双方争执不下。

现在依照《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上面所列举的情形中“签收之后视为质量合格、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条规定事先拟定用来重复使用,且不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第条规定该条款内容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属于无效,所以商家应当退货,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价款。

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由于只能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了解商品,不能通过现场进行实际体验,而有些产品只有试用了才能判断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求。而电商在此时就处于优势地位,有些电商特别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霸王条款写入商品介绍中,特别现实生活中大家收到快递并不会在签收时就打开,若按照商家的条款完全将消费者权益视为无物,商家以此规避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二手平台非个人卖家与个人卖家适用法律不同

二手平台的个人卖家属于处置生活中闲置的个人物品,这种交易一般具有偶发性,且有时并不是为了盈利也就是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所以一般对于个人卖家来说,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对其产生较重的义务,对个人卖家是不公平的。由于市场的扩大和二手交易平台的完善,许多非个人卖家也来过二手交易平台,他们与个人卖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他们有持续性的交易,且具有明确的盈利目的。根据《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会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来认定是个人卖家还是非个人卖家。如若消费者受到损害,由此判断是非个人卖家的,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要求他们承担经营者责任。

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谁来保障,销售责任谁来承担

有时大家在直播间买了商品之后,后期发现商品的质量问题,找到直播间,直播间不认识你,找到平台,平台说不是他卖的,你没办法找到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时间慌了神。依据《规定》第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必须证明使用了足够醒目的标识,能够使消费者予以分辨,否则就会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若已尽到前述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该条款就是针对直播带货中实际销售主体不清晰的问题。

另外若有侵权发生,《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直播平台自营业务的责任,第十四条规定了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信息时先行垫付的责任,十五条、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以上就是对直播平台责任的规定。简单来说,商家自销的找商家;不是自销,直播间标识是谁就找谁(例如标明是某某品牌的直播间),没有标识的,直接找直播间;找不到直播间,找平台要求其提供直播间运营者信息;平台无法提供,可请求平台赔偿;此外,直播间、平台虚假宣传,或者明知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对食品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均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外卖餐饮食品安全问题

外卖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网络的隐蔽性,根本无法看到食品制作过程,也没法像在餐厅一样通过环境判断食品安全,而且外卖食品安全问题时有报道,导致我们点外卖如同扫雷一样。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对于入驻平台的商家,平台具有义务进行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严重违法的应停止对其提供服务。第条规定如若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由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而《规定》中的第十八条就是明确平台的责任,确保平台明确履行义务,保护大家的食品安全,能够放心地点外卖。第十九条主要针对商家将食品委托他人加工的情形,其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商家不得将产品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所以以食品非其加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守护个人权益,拿起法律武器,只有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才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文章供稿丨李沛律师编辑审核丨姚申翔王镫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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