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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文彬通讯员杨洪畔张燕燕

在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积极响应中消协“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活动要求,凝聚社会力量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氛围,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县消费者协会与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滨州融媒中心联合组织开展惠民县“”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市场监管在行动”“你点我检”等活动,全方位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年7月7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承办单,求助人张女士反映:年6月21日其通过某平台花费.52元购买惠民某遮阳网厂的遮阳网,购买尺寸为12米乘50米,但商家发错货为8米,张女士与商家沟通,商家承认错误。张女士随后于年7月1日申请退款,商家于年7月3日签收后一直未同意退款处理,张女士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拨打投诉,希望部门帮忙调解处理。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此投诉后,立即安排惠民县李庄市场监管所办理。执法人员联系商家核实情况,经查明,该遮阳网厂已办理营业执照,于年6月21日在某平台收到张女士订单,订单为购买宽度12m长度50m的遮阳网,金额总计.52元;由于商家疏忽致实际发出的货物规格为长度8m宽度50m,与订单货物规格不一致。商家在张女士提出退款申请后未能按时返还订单金额,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后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如果在购物中发现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全国12平台或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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