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今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云”召开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占比互联网案件总数超10%。其中,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超过80%。

事实上,网购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高发领域。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96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0.74%。其中,投诉.56万件,举报60.69万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元。其中,网购投诉高速增长,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万件,同比增长.2%,投诉问题主要为: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等。

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互联网一审案件。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主要包括其中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年9月9日至年2月29日,法院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件,其中,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件,占收案总量的12.3%。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达83%;其次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13%;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占比最少,仅为4%。

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网络交易中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侵害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食品、药品标签标识问题严重。2、经营者不规范宣传行为多发。3、格式条款易被经营者不当利用。4、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5、新型电商隐患较多。

另外,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部分):一、“有添加”宣传“无添加”,被判惩罚性赔偿商品中含有添加剂是很正常的现象。经营者在网上销售食品、保健品、护肤品等,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中含有的添加剂情况,不得以“无添加”为噱头误导消费者。案情及裁判结果:年6月,张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1箱巧克力牛奶,价格为55元。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无任何添加物!放心饮用!”,而且用较大字体标注“吸收快营养高”“无食品添加剂”等字样。收货后,张某发现巧克力牛奶外包装的配料表中含有微晶纤维素、卡拉胶、乳酸链球菌素、磷酸三钠等食品添加剂,认为某公司对商品做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公司承认其所销售的巧克力牛奶中含有上述添加剂。本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公司在涉案巧克力牛奶的商品详情页面,以显著方式宣传“无食品添加剂”“无任何添加物”,与其实际情况及外包装内容不符,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欺诈。张某提出的退货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擅自更改“免单”结果,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各大购物节,经营者经常采用“免单”的方式吸引顾客,一般都是事先约定好免单规则、事后公布中奖者名单。消费者符合“免单”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免单”,不得擅自更改。案情及裁判结果:在某电商平台购物节期间,某网店开展了“限时免单”活动,规定在购物节当天,第一名付款购买商品的人可以享受“免单”优惠。活动开始后,李某按照活动规则迅速下单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并支付了款项。随后,某网店公布“限时免单”活动的中奖人为李某。收到电冰箱后,李某要求网店履行免单约定,却被网店告知其并非中奖者,前面还有一位顾客,因此李某不符合“限时免单”的条件。李某认为该网店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起诉至我院,要求该网店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某网店之间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网店公示的“限时免单”规则是网络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某下单、付款的时间符合“限时免单”条件,应当被免单。某网店擅自更改“免单”结果,属于违约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网店开展免单活动是为欺骗消费者而进行的虚假宣传,也没有其他欺诈行为,因此,我院判决某网店退还李某购物款,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通过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除此之外,网络消费者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案情及裁判结果:年12月21日,赵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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