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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系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年6月2日,原告杨某在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购买宝齐莱品牌手表一块,价值44,元。原告收到手表佩戴一天后,手表内出现水汽,原告联系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客服,要求退货退款。

年6月6日,原告在京东平台上申请退货,申请原因为“商品质量/故障-起雾/进水”,并按客服要求将手表寄回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处,由其委托品牌方进行检测,并备注“不接受维修,只接受换货或退货”。

年6月20日,品牌方宝齐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检测后出具报告,结论为系客户在使用此表时误操作引起的表进水汽,并对表内水汽进行了烘干。原告不认可该检测结论,且认为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对手表进行维修的行为,系在其多次表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拒绝就涉案手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理由为手表经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后致无法鉴定。

原告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退一赔三,退回原告购买宝齐莱品牌手表金额44,元,且赔偿,元,共计,元。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以手表起雾防水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对手表防水质量问题不予认可,并初步提供了品牌方检测报告为证,故原告对其主张的手表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手表存在起雾防水质量问题,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手表经维修致无法鉴定为由拒绝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而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仅认可对手表进行了烘干,难以认定为导致无法鉴定。故原告应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中,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作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对所购买的宝齐莱品牌手表一块要求退货退款之诉讼请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如存在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商品价款的三倍作为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因拒绝法院提出的重新鉴定手表质量的要求而导致其败诉,也可以从侧面说明原告起诉被告认定其存在欺诈的理由不足,继而原告败诉是合理及公平的判决结果。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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