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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移动端,PC端消费模式对生活点滴的严密渗漏;人们从最开始的网络购物,网络缴费,到现在的移动分享、移动咨询,电商的出现无疑便利了我们的生活,然而,随之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隐形困扰。

买到假货、信息遭泄露,这些都是很多消费者网购时的一些糟心经历。

痛心例子1:

法小妹也是典型的剁手党,曾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身体乳,结果使用了之后全身过敏,本想着让对方凭我的支付收据赔偿我一点药膏费把产品退了就算了,结果对方说是我的肤质问题所致,所以只能退换货,无法补足任何医疗费用,找到平台客服,对方也只是随便安慰,毫无同理心,最后想到要去相关投诉的时候,发现真的是投诉无门,在网上搜查同类案例都没有得到任何实际解决的结果,最后只能默默承受;

痛心例子2:

法小妹的一个朋友也曾经在某电商平台购买过某营养粉,还分了一盒作为礼物送给了别人,结果不料自己打开来吃的时候发现是有怪味儿的,和自己之前买的同类产品味道完全不同,且异味严重,最后只能尴尬的找朋友将营养粉要回,并解释具体情况,当她去找客服一问究竟的时候,对方却拒不承认自己的产品是有问题的,最后在百般争论后才同意退货,闹得让人很不愉快,结果当她想要去投诉的时候,发现并没有任何立法机制来监管相关平台。

这些只是发生在我和周围朋友身上一些可挽回的电商购物不快经历,然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大多数人都只能选择默默接受,甚至妥协的认为:既然选择了它的便利,也自愿承担不好的后果,可是如果发生了危害到生命健康安全的时候我们还能妥协吗?

所以,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法律的制约是必要且必然的,应着广大人民的需求,最近的一则好消息,彻底了结我们这一心头烦:

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规范电商领域各主体行为,维护电商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那么,到底《电子商务法》的出现能带给老百姓哪些实质性的改变呢?

善言法小妹对此总结了一下其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亮点来跟大家进行探讨:

1、网购买到假货怎么办?商家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大多电商平台的买家对于自己买到的产品真假很多时候是缺乏辨别能力的,恶意商家抓住消费者心理,生产高仿品,替代品,以自称是代购为噱头,低于市场价格将相似商品出售,甚至伪造假的购置单据以此博得消费者信任;且商家是否为合法合规的运营者我们也是不得而知的;对此,

《电商法》明文规定,除从事个人农副产品销售、零星小额交易等活动之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对自行终止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还应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电商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将被处以最低五万元,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

2、好评都是刷出来的,如何选择良心卖家?

爱网购的人都会在购买前查看买家秀,查看商家评价或者看评分等级,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很多卖家的销售量或者是好评率都是花钱刷出来的;更有甚者,在买家给出差评之后以和解或威胁的手段逼迫买家删除差评,一些没有妥协的买家甚至还会受到打击报复,被卖家用“呼死你”等软件进行无尺度骚扰。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微商”有没有被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是否受《电子商务法》的制约?

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发布的《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据业内人士介绍,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的表现形式。第三类是二审后新增的一类经营者。

“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相应地就要承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4、大量的信息泄露是否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电商平台带来的便利我们不可否认,但是电商平台使用大数据给我们带来的困扰我们也不容忽视:网络上填写的个人信息频繁泄露,工作时间频繁接到的营销电话,应接不暇的推销短信,让我们都很是无奈;这次,《电子商务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顽固商家”,《电商法》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之余,还可能被处以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新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还规定,“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错误转账后怎么挽回?

《电子商务法》规定: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确认转账)前,应当仔细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收款人、转账金额等完整信息。若支付指令发生错误,支付平台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否则造成用户损失的,支付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支付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成效,我们都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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